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组织选民进行补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