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参加由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当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