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对选民评议不合格的代表,主席团可以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