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工作一般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每届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主席团也可以组织代表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