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群众呼声,并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网站等,及时汇总反馈群众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