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五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由主席团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