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四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