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