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