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七条有效主席团一般由7人或者9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可以增加至11人,具体人数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