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后,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内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