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召开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