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