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日前送达代表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