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财政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