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