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