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梨树的养护责任主体,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树,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主体;依法流转的承包地上的古梨树,实际经营者为流转期内的养护责任主体;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前屋后的古梨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住户为养护责任主体;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主体;

(四)无人养护的古梨树,或者养护责任主体无力承担养护责任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