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养护责任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古梨树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梨树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梨树的行为,并接受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