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梨树的义务。对损害古梨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