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高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农高区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高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协调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农高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农高区创新发展,按照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负责农高区发展促进政策实施、措施制定、资源整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承担相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并负责辖区内涉及农高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