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农高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化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相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高区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