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完善农高区与周边区域的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信息通信、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优化农高区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