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农高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农高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承接并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行政职权事项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区域内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推动科技体制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产学研用项目合作和大型科技合作交流相关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先进技术应用;
(五)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投融资、科技金融结合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区域内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企业服务以及相关财政、统计等工作;
(七)依职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