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可以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管委会行使。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受委托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

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农高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