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新建或者改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五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小学;一万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应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