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