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主要向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中心村集中;逐步实现农村寄宿制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寄宿制中学向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农村幼儿园一般按照行政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三个班。三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二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