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应等规划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