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政府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政府组织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