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财政拨款;(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