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园入学需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