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