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
(二)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客货运场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传染病医院、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加工场所、高噪声企业和高排放企业等;
(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垃圾填埋场和殡仪馆等场所;
(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