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货物装载和公路监测网络,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