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