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