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