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