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