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