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和隧道入口等重要路段、节点,设置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在前方路段设置交通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