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经过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路段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

(三)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五)违法驶入禁行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