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派驻执法人员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