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控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