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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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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控

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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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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