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控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