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