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或治理,防止灾害扩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