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必须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石和尾矿。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要求。以露天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持边坡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