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行登记统计制度。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

非正常消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