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